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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最低社保,梅河口低保多少钱

    1. 梅河口低保多少钱

    每人每年320元丨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可以缴费了320元一年,2021年9月开始缴费。根据规定2022年的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参保缴费流程

    按照先参保登记、再缴费的流程进行。

    1.本县已参保人员:2021年已在各县区参保的,可不办理参保登记,在确认参保身份信息正确的情况下直接缴费。

    2.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在户籍所在乡镇(或社区)进行参保登记。

    3.县外参保人员:若要在所在县区参保的,需先联系原参保地医保部门删除参保信息,然后在所在县区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新生儿:①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参保登记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②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

    2. 梅河口市低保局低保名单

    一、参保缴费人群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就业的省内拘留外籍人员。

    二、个人缴费标准

    1.成年人每人360元。

    2.大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人员(2003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每人220元。

    3.长护险试点地区长春、吉林、通化、松原、梅河口参保居民视同同步参加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每人同步缴纳10元。

    三、困难群体资助标准

    1.对城乡特困人员缴费全额资助。

    2.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每人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入医保基金。

    四、政府补助标准

    政府对所有参保缴费人员,每人补助不低于580元。筹资总额成年人不低于940元,学生儿童每人不低于800元。

    财政补助资金随个人缴费一并划入医保基金。

    五、缴费时间

    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长春、吉林、松原地区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后开始缴费,时间为10月8日至12月31日)

    六、缴费途径

    未办理参保登记人员请先到各地医保部门指定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后,再通过以下方式缴费。已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可直接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1.银行窗口:可办理业务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吉林农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

    2.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关注“吉林税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服务”按钮,选择“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功能,即可按提示操作完成缴费。

    3.微信小程序:微信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按提示操作完成缴费

    3. 梅河口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约定。

    4. 梅河口低保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是多少呢?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学生、儿童220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继续执行“零缴费”政策,政府全额补贴。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个人只需缴纳230元(学生、儿童90元),其余部分政府予以补贴。

    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已开展试点的长春市、吉林市、通化市、松原市、梅河口市的城乡居民在本统筹区内参加居民医保视同同步参加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无需另行登记参保。2022年试点统筹区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渠道一致,由参保居民个人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

    因吉林省长春、吉林、松原地区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上3个地区的集中预缴期为2021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省内其他地区的集中预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未能在集中预缴期内完成缴费的,逾期补缴医保部门会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这一点,请您千万注意哦!

    未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缴费人,请先通过本地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方可缴纳保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渠道有哪些呢?

    1.银行缴费渠道

    目前,已开通城乡居民“两险”缴费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吉林农信、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

    2.微信小程序缴费渠道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或打开手机微信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首次进入系统自动提示绑定微信号和手机号,完成实名认证过程。进入“我要缴费”功能后,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后,或通过扫描身份证识别信息,完成参保人信息采集并认真核对参保险种及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信息后,即可进入缴费页面啦!

    3.支付宝缴费渠道

    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用支付宝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进入小程序后请按提示完成注册,下次登录即可免验证直接登录。

    进入小程序后,点击“社保缴费办理”选项,可选择为本人或他人缴费,输入缴费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后,确认参保信息后选择需缴纳的险种,确定缴费金额后即可通过支付宝完成缴费。

    4.“吉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渠道

    扫描“吉林税务”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后选择“服务”内的“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功能,即可参照微信小程序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5.移动POS机缴费渠道

    为了便利广大缴费人,税务机关开发了社会保险费移动缴费POS机,在代收单位开展代收工作期间,缴费人也可通过移动缴费POS机完成刷卡缴费。

    6.办税服务厅、“一厅联办”窗口缴费

    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业务,您可以到参保所在地税务大厅或“一厅联办”窗口办理缴费哦!

    三、温馨提示

    以上渠道也同时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如果您有其他待缴费种,也可一并缴纳哦!

    请在缴费时认真核对您的个人身份信息、缴费险种、参保地点、缴费金额,避免因错缴、漏缴影响及时享受待遇。

    为了您的资金安全,请认准吉林省税务局指定缴费小程序“吉林税务社保缴费”二维码,不要随意扫描个人付款码或来历不明二维码,以免造成资金损失。

    5. 梅河口低保多少钱一个月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9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9〕24号)要求,根据我市2018年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有关保障标准和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39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360元;农村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特困人员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44元;半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96元;自理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8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6. 梅河口农村低保多少钱

      一、吉林低保标准2022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1、吉林城市低保标准2022

      (1)第一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650元。包括长春市、延吉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

      (2)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600元。包括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松原市、双阳区、九台区、德惠市、桦甸市、磐石市、通化县、柳河县、前郭县、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

      (3)第三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550元。包括白山市、白城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安县、榆树市、永吉县、舒兰市、蛟河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集安市、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2、吉林农村低保标准2022

      (1)第一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15元。包括长春市、延吉市、梅河口市、双阳区、九台区、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公主岭市。

      (2)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10元。包括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永吉县、桦甸市、舒兰市、蛟河市、磐石市、双辽市、梨树县、东辽县、通化县、辉南县、集安市、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乾安县、扶余市、前郭县、珲春市、敦化市。

      (3)第三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05元。包括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伊通县、东丰县、柳河县、靖宇县、长白县、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图们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7. 梅河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和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源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经营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节能环保、规范服务、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其他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热方式。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集中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营安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鼓励因地制宜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燃气锅炉、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方式替代燃煤采暖。

      第九条 实施集中供热的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十条 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集中供热规划制定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十一条 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因集中供热工程施工造成其他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用热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应当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

      第十八条 集中供热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因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热用户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恢复供热的,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或者实际用热量收取热费。

      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

      第二十二条 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计量结果产生争议时,均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时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6个月前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供热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3个月前与承接的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供热服务

      第二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抢险、抢修和服务电话,确保供热期间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2日内给予处理或者答复。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20℃,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20℃(不含20℃)、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第二十八条 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检查、维修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维修。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主动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县级以上供热、价格等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 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

      第三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居民热用户户外(热用户墙外)供热设施、户内(热用户墙内,下同)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双方约定。

      第三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需经负有管理责任的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同意,并不得影响供热质量。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集中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在供热期内24小时值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城镇道路管理部门报告;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因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集中供热规划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的;

      (三)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未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意见的;

      (四)接到有关供热问题的投诉未在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

      (二)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进行供热的;

      (三)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

      (四)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五)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

      (六)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

      (七)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

      (八)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的;

      (十)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8. 梅河口低保多少钱啊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9. 梅河口低保多少钱一年

     中国林业网7月8日讯 近日,吉林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2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加5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富余人员基本安置,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国有林场数量整合40%以上,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层级清晰有序、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系体制。 《方案》分为总体要求、改革范围、主要任务、政策支持、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六大部分。 《方案》明确了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的范围:并入到国有林场的国有苗圃、归属或重新划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列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数据库管理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局、苇场、林木良种基地、森林公园、公益林管护中心等。 《方案》主要围绕明确公益属性、创新经营机制、加强资源监管、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等4个方面展开。 一是明确国有林场公益属性。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定位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提供生态公益服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通过加挂牌子、新设立公益服务事业性质国有林管理机构等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通过全省统筹的方式,按照西部平原区每2000亩核定1人,中部半山区每3000亩核定1人,东部山区每4000亩核定1人的标准,科学核定事业编制。将国有林场员额经费及公用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财政供给。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管理层级,调整林场布局,按照西部平原区不低于5万亩,中部半山区不低于10万亩,东部山区不低于15万亩的标准对国有林场进行整合。逐步推进政事分开,加快职能转变,落实国有林管理机构法人自主权,剥离办社会职能。 二是创新经营机制。将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引入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服务。对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现市场化运作,盘活森力资源,鼓励发展特色产业,增加职工收入。 三是加强资源监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林地和森林保护制度、森林资源监督考核制度、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制度层面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资源监管体系,管好、盘活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四是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探索职工转移就业机制,不搞强制性买断,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技能培训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部门职工转岗就业。另一方面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全部林场职工“应保尽保”,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档案,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和家庭成员纳入低保,加大帮扶力度。 到2017年底前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主要目标,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办法,选择了13个县份先行开展试点,分别是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大安市、梨树县、伊通县、东丰县、东辽县、九台区、磐石市、汪清县、通化县、长白县、临江市。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完成国有林场改革的时限要求,《方案》倒排时间明确了改革实施步骤并提出具体要求,即:一是试点先行,先行启动改革,其他县市区完成改革方案编制等先期准备工作;二是试点县份改革完成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改革;三是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如期完成改革工作,通过验收。(赵钢)。

    10. 梅州低保多少钱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低保每个月多少钱?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江苏省: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465元/人/月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长53元,增幅13%。广东省: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3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1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230元。我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是广州、深圳;第二类是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中山;第三类是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是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11. 梅县区低保标准

    广东省深圳、广州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745元,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610元;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农村低保标准均为550元;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肇庆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485元。

    低保申请条件

    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携带以下资料申请低保资格:

    1、书面低保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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