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药品名单
浙江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告
一、试点内容
根据药品类别,按照我国确定的规则,以通用名(含剂型,下同)确定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
二、支付规则
(一)定点医疗机构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公布的支付标准执行,销售价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二)定点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三)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法规分担。
(四)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三、动态调整
(一)试点药品被纳入我国谈判的,按照我国公布的支付标准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二)每年根据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动态调整支付标准。
(三)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同通用名未挂网的试点药品,可以不高于其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价格(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部队区域)直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
四、适用的机构范围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五、试点时间
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期间,如我国医保局出关于支付标准正式,按正式精神做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测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取得实效。
(二)强化,确保平稳有序。各地要及时改造信息系统,做好结算、支付等环节的衔接。加强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工作。
(三)做好监测,重大事项及时的报告。各地要将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进行重要监测,并进行行情,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