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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审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审计养老保险的计提,分摊有没有超过标准

    2.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人员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挪用。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险金审核发放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构成、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有重大问题或者监督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和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可以依法进入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及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公务,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账目的核对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内部监控制度,做好防范风险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制度,防范和依法查处欺骗、冒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社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的手续和程序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社会保险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被保险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缴费单位、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或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支付以及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在调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贪污受贿的;

    (二)徇私枉法的;

    (三)滥用职权的;

    (四)玩忽职守的;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六)泄露案情或者被监督单位秘密的;

    (七)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建议被监督单位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四)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其他社会保险信息的;

    (六)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七)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十九条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计

    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4. 养老保险审计内容

    可以在“管理费用”下设二级科目“社会保险费”,同时为了更详细的记录各种社保缴交记录,为年度审计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打好基础,所以建议再增设三级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样就更完整了。

    对于社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其会计分录如下:

    1、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些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作为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福利费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3、职工负担的保险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5. 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审计前:

    企业接到劳动局、社保局的审计通知;

    企业填写人员过录表,表中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信息等。

    审计中:

    会计师上门审计,对于企业所填写的“人员过录表”进行审查,并与财务帐目进行比对;

    会计师对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资料、企业工资总额构成相关资料等进行收集;

    对于有疑义的数据,会计师将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取证;

    会计师根据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企业确认后,将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方案

    大致流程如下:

    1,企业接到劳动局、社保局的审计通知;

    2,企业填写人员过录表,表中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信息等;

    3,HR带着资料去社保局,审计人员对于企业所填写的“人员过录表”进行审查,并与财务帐目进行比对;

    4, 对于有疑义的数据,审计人员将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取证;

    5,审计人员根据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结果;

    6,审计结果经企业确认后,将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计查出存在以下情况,社保局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和《整改须知》,通知企业整改

    1. 原申报工资总额与审计结果不一致

    2. 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审计结果不一致

    3. 存在应参保未参保人员

    7.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报告

    社保增员审核一般4个小时就可以了,而社保卡信息审核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的以实际时间为准。

    单位上交职工制卡信息后,人社部门要进行信息确认,之后还要经过照片提取、卡商制卡、激活个人账户等流程,才算制作完成社保卡,成卡统一发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完成这些流程大概需要一个月时间。

    8. 社保基金审计

    审计学论文选题(一)

      1. 企业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2. 经济效益审计指标评价体系浅析

      3. 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构建

      4. 完善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对策思考

      5. 基于ERP环境下的效益审计

      6. 试论平衡计分卡在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中的应用

      7. 浅析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基于xx的分析

      8. 关于政府绩效审计效果的研究

      9.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探讨

      10. 关于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方法运用效果的分析

      11. 浅析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重点

      12. 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目标与内容分析

      13. 浅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

      14. 加强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思考

      15. 浅析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

      16.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基于国有企业领导人经营目标责任的研究视角

      17. 衍生金融工具审计风险的防范——XX危机的启示

      18. 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风险防范:327国债案例分析

      19. 论金融资产的审计风险

      20. 商业银行舞弊审计策略及方法

      21. 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计评价

      22. 发挥金融审计免疫功能的若干思考

      23. 浅议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基于江西铜业的案例分析

      24. 浅析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以中信泰富套期保值实败为例

    9.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建议

    考证准备是必须的,毕竟CPA是职业资格;

    平时办公室里多学习基础知识,可以从整理档案开始;

    多向前辈请教外勤注意事项,以免客户面前暴露自己不足,影响事务所形象;

    审计前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信息,准备相关法律法规,心里有数;

    审计完毕整理审计档案,总结审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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