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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保跨省转移,事业单位跨省调动社保不能转
1. 事业单位跨省调动社保不能转
社保同省转移
如果原公司和新公司所在城市都不是户口所在地现在就没有必要做社保转移,回头等稳定下来了分别把原公司的社保和新公司的社保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即可。社保停缴了,你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还是在自己账户里,不过是被冻结而已(按利率计息),企业缴纳的部分进了统筹了。
要补充的是,一般社保的转移是以户口所在地为依据的,如果非户口所在地,一般不接受社保转入。
社保跨省转移
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或社保转入地开同意接收函,持转入地的同意接收函及相关的证件到转入地打印社保明细,并办理转出手续。如果具体要办理,建议到转入地开具同意接收函再详细问问需要的材料(因为各地的标准会有些差异)。
现在一般只有转入地为户口所在地才会同意转入,因为这涉及以后的退休金发放。个人缴纳的社保进入个人账户,可以全部转移,但是单位缴纳的社保是进入统筹账户的,有些地方规定可以转移一部分到转入地统筹账户,各地方标准不同。
2. 事业单位跨省社保怎样办转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跨省转移手机办理流程:
1.下载“掌上12333”App,通过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2.进入App,点开更多服务,找到全国性服务中的“社会保障”——“社保关系转移”。
3选地区:选择“社保转移开通地区查询”,查询转入地是否开通网上申请业务。
4.办申请:凡已开通该项服务的地区,不用再开具《参保缴费凭证》,选择“社保转移申请”,办理网上申请。
5.查询结果:选择“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申请后3个工作日即可查询到受理审核结果。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自动开启后续转移接续流程。
3. 事业单位职工可以跨省调动吗
事业编可以调到别的地方。跨地区调动一般是商调,在同性质及以下单位调动,原行政单位的可以调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调事业或企业单位。只要调进单位、调进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调进县、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就行了(虽说是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但实际上是要通过市、县主要领导的)。如果是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可能更容易些。
4. 跨省事业单位调动社保怎么办
如果出现了个人社保重复缴纳的情况,那需要原单位的办理退保手续,会把你多缴纳的部分退回来的,一般这种情况就是遇到工作调动,企业离职去事业单位工作,中间会有社保重复的情况,社保机构在合账的时候能查到就办理退保。
5. 事业编人员社保可以跨省转吗
1.养老保险转移一般是:如果你调到外省的工作单位,就到原单位开据养老保险转移单,填写清楚现在的工作单位,(最好拿原调动手续)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管理部门签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手续,原单位做养老帐户减人处理;再到现单位盖章认可,到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接受养老手续,现单位做增人处理; 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后,现单位也为你参加了养老保险,两者完全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抓紧时间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以保障自己的养老待遇!!如果不能合并,退休以后的养老保险金会受很大影响!切记!! 2.也有的地区现在还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那也不要急,不需要很长的时间都会实行跨省转移的,原养老保险先封存,新单位继续交纳,等可以办理转移时再办理;
6. 事业单位跨省调动社保不能转移吗
1、原私企在你离职时应给你出具社保关系转出证明,现国企将会开具接收证明,你可到原地社保机构办理跨省转移(也许只能转移你个人部分),然后现国企的人事会为你办理现城市的社保,并把之前交的年限和费用接续上。
2、原城市的社保是公司在个人工资里代扣的,并不需要你自已上门交钱。如果你社保不转出来,留在当地不管他也没有关系的。当地将保留你的账户。
3、解决方案:如果你不打算再回原城市工作了,建议把社保转移,如果你在原城市缴纳的年限不长费用不多,嫌麻烦的话就不要去管它了。全国人大也提出社保全国统筹的方略,此项工作也在日益开展。但是由于各地的政策还有冲突,也许你的转移手续会比较麻烦,请做好心里准备。在新城市国企重办社保,是公司人事部门的事情了,这个你不用操心太多的。
7. 事业单位社保关系可以异地转吗
可以转,由于职业的原因,像中建这种单位的员工,流动性很大,在那个城市有项目,就需要到那个城市去工作,所以中建员工的社保关系也会随时随地的转到工作地所在的城市,这样才方便中建员工在异地看病就医,也方便社保缴费等等,方便中建随时了解自己的社保情况。
8. 事业单位人员跨省调动养老保险
事业编跨省调动要一级一级转接行政关系,最后接受单位入编,
9. 事业单位跨省调动社保不能转上海
外地户口迁往上海分为以下八种情况,所需要的手续不同,详细材料如下:
一、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
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
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
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申请人在沪子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
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
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
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退学、开除学籍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户口由本市迁出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7、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高等院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或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学证明;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事实收(抚)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须提供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7、收(抚)养人及其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包括其他子女、变动地址的情况);
8、收(抚)养人单位的出具关于收(抚)养人家庭情况的证明;
9、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生活等情况的证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
10、收(抚)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无生育能力的应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
11、收(抚)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小孩的随身物品及与小孩一起生活的相关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13、被收养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
14、《事实收养(抚养)情况调查询问笔录》、《捡拾弃婴情况证明》;
15、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6、审批部门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七、非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须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原始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8、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9、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0、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1、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2、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3、收、送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收、送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5、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关于送养人生育子女、生活来源、身体、工作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及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8、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9、收、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送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2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支内职工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老户籍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需注明户内人员之间的关系);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详细注明户口变动情况);
9、申请人的父、母支内、支边的原始依据
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
另外注意: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