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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积金稽核,社会保险稽核科
1. 社会保险稽核科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基数的核定,采取方式书面稽核、实地稽核;
(二)负责本辖区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支付的稽核;
(三)负责本级经办机构经办流程制定、执行和内部控制管理及监督;
(四)负责本辖区举报、转办的案件的受理和答复,外地协查函调查 取证;
(五)负责本辖区下级经办机构的社保稽核指导管理工作;
(六)参与局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岗位分工计算机权限的工作。
2. 社保局稽核科
1.制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负责对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的稽核。
2.负责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单位内部业务服务、管理运行和受委托银行业务考核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购建固定资产等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内部稽核。
4.负责内设机构、重点岗位人员的离任稽核。
5.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操作的跟踪检查,提出风险预警和整改意见。
6.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相关科室(管理部)开展工作。
3. 社会保险稽核科是干嘛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4. 社会保险稽核科工作总结
强调监督、检查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5. 社会保险稽核科电话
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办公电话:
(一)办公室
联系电话:
(二)基金管理科
联系电话:
(三)稽核科
联系电话:
(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科
联系电话:
(五)基本医疗科
联系电话:
(六)基金征集科
联系电话:
(七)工伤生育科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工作职能: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征收和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审批拨付和审查监督,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6. 社会保险稽核处
单位接收稽核通知–准备材料–去稽核处审查—-没问题–完成;(有问题–限期改正–提交资料–补缴保险–完成。)
社保稽核流程比较简单,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然后工作人员前往稽核对象处进行稽核即可。具体稽核内容、稽核对象、稽核时间由各地社保机构自行制定。
7.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8. 社会保险稽核科工作计划
是审核部门。
岗位职责
稽核是指稽查和审核。
经理(稽核队长)(副经理、副队长)岗位职责
(副职协助工作,按分工做好岗位职责工作)
一、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负责稽核部门(稽核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稽核人员完成计划工作任务。
二、拟订稽核工作计划、稽核工作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调整、完善稽核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完成对所辖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及县级联社本部的序时稽核、项目稽核。定期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五、做好稽核人员任务分工,检查、考核稽核员对序时稽核、项目稽核的完成情况。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负责审查稽核报告等资料,汇总稽核情况、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批后执行。督促信用社和有关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八、对稽核员反映、报告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及时向上级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并组织人员进一步核查。重大案件(事故)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及时报告。
九、拟写、审查稽核工作简报、文件、总结等工作材料。
十、对稽核人员的工作奖惩。
十一、定期召开稽核工作例会,听取稽核人员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稽核问题。
十二、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组织稽核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业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