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获悉,新疆对新农合药品基本目录进行调整,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307种的基础上,乡级增加到609种、村级达354种。到2011年,全区将普及“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 新疆新农合参合人数993.58万人。为减轻农牧民的就医负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下称《药品目录》和《补偿办法》)。记者联系了自治区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和乌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解析这两大新农合政策。 政策亮点 住院起付线按“级”划分 参合农牧民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须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合患者除外);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基本药物补偿提高5—10% 从2010年起,年度补偿封顶线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或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门诊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门诊统筹费用逐步实施补偿 门诊统筹费用首次明确身份,进入补偿办法,将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绩效考核”的方式,向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