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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病医疗保险互助补充保险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险报销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险报销 处理条件 1)被保险人已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2)参保信息已录入微机,住院期间未中断缴费; 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尚未在院网结算。 搬运材料 本市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方处方及相关检查报告; (3)住院期间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社会保险卡; (六)被保险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8) 《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9)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已办理家庭病床的被保险人须提供)。 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除上述资料复印件外,个人还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 (2)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方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3)住院期间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五)被保险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7)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加盖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或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加盖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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