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病医疗保险互助补充保险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险报销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险报销
处理条件
1)被保险人已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2)参保信息已录入微机,住院期间未中断缴费;
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尚未在院网结算。
搬运材料
本市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方处方及相关检查报告;
(3)住院期间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社会保险卡;
(六)被保险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8) 《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9)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已办理家庭病床的被保险人须提供)。
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除上述资料复印件外,个人还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
(2)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方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3)住院期间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五)被保险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7)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加盖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或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加盖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