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保险怎么计算,职工工伤保险怎么算
1. 职工工伤保险怎么算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根据被认定的伤残等级不同,享受的工伤赔偿标准也就不一样,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的顺序,分别是本人工资×27个月到本人工资×7个月。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 ___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 社保工伤保险怎么算
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工作日、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安排停产待岗等时间。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工伤险赔付工资是怎么计算
2021年全国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 工伤保险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是累计计算的,虽然你每年只交了几个月,那么交了几个月,就算几个月所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年限和月份累计起来,到退休的时候超过15年以上,就可以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了。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根据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还有退休年龄来综合计算的,交费时间越长交的钱数越多,享受退休养老金的待遇就越高。
5. 职工工伤保险怎么算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6. 职工工伤保险怎么算钱
2021年全国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 社保工伤险怎么计算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2%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
8. 职工工伤保险算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么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家属可领取专项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受伤其参照的标准与其他员工受伤的标准是一致的,都是按照国家劳动法中规定的关于工伤待遇的相关条款。在治疗结束后,双方可以根据赔偿的金额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地按照协商内容执行,没有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9. 工伤保险的工资怎么算
工伤赔偿标准,即依法为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制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只要能够认定为工伤,均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依据伤情程度而有所区别,部分项目的赔偿金额每年都在更新,因此,掌握最新的赔偿标准十分必要。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2021年最新的工伤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康复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且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说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每月护理费=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标准如下: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支付比例
50%
40%
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支付单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缴费工资×月数)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本人缴费工资×比例)
90%
85%
80%
75%
说明: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一级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至六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支付单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
1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计算方式:本人缴费工资×月数
每月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
70%
60%
用人单位
计算方式:本人缴费工资×比例
说明: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至六级伤残,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七级至十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支付单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缴费工资×月份数)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本人缴费工资×比例)
NA
NA
NA
NA
NA
注:本文所称本人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下为上海市标准: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支付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8个月
15个月
12个月
9个月
6个月
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计算方式: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8个月
15个月
12个月
9个月
6个月
3个月
用人单位
计算方式: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以下为浙江省标准: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支付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0个月
25个月
10个月
7个月
4个月
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计算方式: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0个月
25个月
10个月
7个月
4个月
2个月
用人单位
计算方式: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以下为江苏省标准: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支付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万
16万
12万
8万
5万
3万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5万
8.5万
4.5万
3.5万
2.5万
1.5万
用人单位
说明:五级至十级伤残情况下,劳动关系仅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五级、六级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十)工伤复发待遇
享受前述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十一)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注:2021年2月28日,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数据,2020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
(十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发放比例。发放比例如下:
配偶
其他亲属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40%
30%
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说明:
(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如职工在停职留薪期内或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如下规则享受待遇:
享受待遇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停职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
√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职留薪期后死亡
√
×
√
(4)关于工亡待遇的特殊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就是2021年最新工伤赔偿项目标准的有关知识。如您喜欢本文,欢迎收藏转发。若您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讨论。
附:2021年上海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适用情形
项目
计算
通用
医疗费
凭票据据实结算。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30元
交通费、食宿费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
交通费:实报实销
康复治疗费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费用凭票据据实结算。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辅助器具费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工伤复发待遇
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职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
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劳动者可安排护理,护理费向用人单位追偿。
伤残等级评定后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比例
注:截至2021年3月6日,2020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9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
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50%
40%
30%
劳动能力鉴定费
初次鉴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再次鉴定
鉴定结论不变的,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
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各通用项目适用于因工受伤、残疾和死亡等伤情。
残疾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缴费工资×发放月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27月
25月
23月
21个月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九级
十级
9个月
7个月
每月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的)
本人缴费工资×发放比例
(每月伤残津贴适用于难以安排工作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90%
85%
80%
75%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70%
60%
NA
NA
九级
十级
NA
NA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月数
(劳动关系终止时)
注:截至2021年3月6日,2020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9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NA
NA
NA
NA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18个月
15个月
12个月
9个月
九级
十级
6个月
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劳动关系终止时)
注:截至2021年3月6日,2020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9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NA
NA
NA
NA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18个月
15个月
12个月
9个月
九级
十级
6个月
3个月
劳动合同终止时举例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少20%。
死亡
丧葬补助金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
注:截至2021年3月6日,2020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9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20
注: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2020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其他亲属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本人缴费工资×40%
本人缴费工资×30%
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0. 职工工伤保险怎么算赔偿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1. 工伤保险怎么算的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工伤保险缴费数额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但有别于应发工资总额;其中个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在60%和300%之间的按照本人应发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