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南宁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11月13日,广西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内容包括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后管理等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用自有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通过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且为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自住住房应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暂不受理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和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在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借款人家庭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
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