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模板 青岛市工伤认定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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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被事故伤害的;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因工负伤或者因工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获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中国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证书,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