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网
主页 | 养老 | 医疗 | 生育 | 失业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上海社保包含工伤吗,上海社保有工伤保险吗

    1. 上海社保有工伤保险吗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2%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另外,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2. 上海社保工伤赔偿

    据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部署,2020年工伤赔偿标准如下:致残一级伤残津贴7871元每月,致残二级伤残津贴7351元每月,致残三级伤残津贴6903元每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4790元每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3832元每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2874元每月。

    3. 上海社保有工伤保险吗怎么交

    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上海社保为什么没有工伤

    原因是实施的新保险法,综合保险取消了,只有社保了,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外地农村户口是采取“五年过渡”交社保三险的,而城镇户口必须和上海户口人员一样缴纳社保五险的。“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5. 上海社保工伤报销流程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申报办理,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书》及《工伤医疗终结书》;  

    2、门诊首诊病历、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的须有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同时需填报《余杭区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一般来说,符合规定工伤的医疗费100%报销,如甲类药;乙类药有部分要自负一定比列的,具体要看病情指征;丙类药不能报销。办理工作日为30天(特殊情况除外)。

    6. 上海工伤医保

    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本人去单位缴纳社保的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填写工伤保险申请表带好材料:离职证明,身份证,银行卡,鉴定结论等

    7.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2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86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6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36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三级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三、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8. 上海社保工伤险比率

    2021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2020平均工资:10338元/月 

      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缴费基数:10338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31014元/月 

      缴费基数下限:5975元/月 

    2021上海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公司个人合计养老保险16%8%24%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合并)10.5%2.00%12.5%失业保险0.50%0.50%1.00%工伤保险0.16%-1.52%/0.16%合计27.16%10.50%37.66%

      

    9. 上海社保有工伤保险吗多少钱

    上海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0.5%,个人缴纳2%(其中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单位基础费率0.16%-1.52%,个人不缴纳。

    上海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5%-7%,个人等比例缴纳5%-7%。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有意愿的企业也可以为员工缴纳1%-5%的补充公积金,这两种情况单位和个人均为等比例缴纳。

    10. 工伤保险 上海

    上海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怎样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计算公式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最新社保缴费记录查询,社保缴费记录查询打印
  • 社保减员是什么时候生效,社保减员何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