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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的社保卡能买哪些药,安徽社保卡可以买药吗

    1. 安徽社保卡可以买药吗

    安徽省社保和合肥市社保的区别:合肥市社会保障卡有个人帐户金额,持卡人可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也可到药房刷卡买药。

    安徽省直社会保障卡内目前还没有资金,个人帐户金额目前仍打入中国银行存折,具体打入卡内时间暂时没有确定。

    持卡人可凭卡就医,读取个人信息,但不能结算,不能到药房刷卡买药。建议持卡人就诊时将原医保证和社保卡同时携带。

    2. 合肥社保卡在安庆可以买药吗

    12月份职工医保可能是有的单位没有扣,但是我们的单位都扣了,没有扣的单位有可能在元月份就会扣的。

    3. 社保卡可以买药用吗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了一个规范性的管理,即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只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可以使用医保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类的药品。但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用医保卡买药。

    (一)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用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4. 合肥社保卡买药

    保障对象范围

    参加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基本医保个人账户里有余额的人员。

    结算规则

    每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全省统一编码的医保目录及时上传明细数据,参保地医保结算平台根据定点零售药店传输的明细数据计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由其个人账户基金支付,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则按照各统筹地区原政策执行。

    省内异地购药双向结算

    省内异地购药实行双向结算,即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两种形式的省内跨市联网结算。也就是说,省内其他地市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刷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在合肥市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合肥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也可到省内其他地市凭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在当地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无需异地就医备案

    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购药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只要参保人的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以正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里有余额,就可以在省内异地联网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购药。

    5. 江苏的社保卡可以在安徽药店买药吗

    上海已与长三角28个城市(江苏省南通市、盐城市、徐州市、南京市、泰州市、连云港市、常州市等13个,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湖州市、舟山市、嘉兴市、宁波市、绍兴市等11个,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市、六安市、芜湖市)启动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这些地区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及异地转诊人员等四类参保人员在试点医院门诊就医时,可以享受到跨省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便利。

    6. 安徽异地医保卡可以买药吗

    关于医保卡的使用,应遵循参保属地原则。比如说在江苏苏州参加医保的人,可以在苏州的定点药店购买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这样大家就明白了,江苏医保卡不可以在安徽药店使用。各地医保体系是独立的,据说长三角地区在2020年已经试行异地医疗就医,老百姓会感到越来越方便。

    7. 安徽医保卡网上买药

    可以的。

    城镇居民医保用医保卡可以在医院刷卡买药的,你可以用城镇居民医保卡去医院挂号,用医保卡结算就医配药的费用。

    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后,建议您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这是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全国推广应用、是参保人办理医保线上业务的唯一身份凭证,具有安全、可靠、便捷、唯一等特征,电子医保凭证标志着医疗保障从“卡时代”到“码时代”的跨越,您可以在无实体社保卡的情况下,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直接用手机出示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无需携带实体社保卡,安全、方便、快捷,真是太方便啦!

    8. 安徽医保卡省内可以买药吗

    安徽医保卡不可以在异地药店买药,只能在当地使用,因为现在各地的医保体系,都是独立的,还不可以跨地区使用。

    9. 安徽社保卡可以买药吗现在

    法律分析:医保卡可以全省,但是只能指定的医疗机构可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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