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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保工资,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

    1. 陕西省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

    月薪1万在陕西算是中上水平了,不过具体还要看你的这个月薪10,000是实际拿到手的,还是公司折算的。

    因为陕西的平均工资就在4000元左右。所以说你的1万元实在超出了很多人的水平的。

    但是西安也有很多工作的,工资是高于1万元,比如说做的好的销售,还有软件行业相关的。

    2. 陕西省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钱

    社平,一般都是说社平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的简称。陕西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去年陕西GDP除以全省总人口,西安社平工资是指西安市上年度GDP除以西安市总人口。两者是不一样的。西安市因为经济在全省是最好的,所以西安社平工资会高于省社平工资。

    3. 陕西省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

    陕西省社会平均恭喜应该在3500元到8000元不等。

    4. 2018年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

    陕西省2021年社平工资现在还没有到公布时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该是在2022年6月底才会发布。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包括: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等,一般由陕西省统计部门和人社部门公布。

    5. 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2018

    经国家统计局核定,2020年,陕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26元,同比名义增长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7%。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同比名义增长4.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16元,同比名义增长8.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4%。陕西全体、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在全国31个省份中居第7位、第7位、第8位,增幅位次分别较2019年前移2位、4位和1位。

    陕西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的53.5%

    2020年,陕西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4044元,同比增加735元,增长5.5%,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3.5%;人均经营净收入3459元,同比增加203元,增长6.2%,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3.2%;人均财产净收入1608元,同比增加132元,增长8.9%,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6.1%;人均转移净收入7115元,同比增加490元,增长7.4%,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7.1%。

    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 较2019年缩小0.09

    2020年,陕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快于城镇3.1个百分点, 城乡收入比为2.84:1,较上年缩小0.09。

    全年农民工总量752.4万人,比上年减少14.3万人,下降1.9%。其中:本地农民工232万人,下降1.3%;外出农民工520.4万人,下降2.1%。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4085元,比上年增长4.1%。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418元 实际下降2.7%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陕西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418元,同比名义下降0.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2.7%。其中,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866元,下降2.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5.1%;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376元,增长4.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

    6. 2016年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

    每人每月定额增加50元;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养老金三元。

    如果不足整年,按照缴费月数每月增加0.25元,补发多少也是根据你的养老金来决定的,如果你的养老金低的话,不发的金额就稍微高一点,如果你养老金高的话,那么补发的金额就低一点,具体补发多少?

    你还要根据你们当地的政策来决定,因为这个补发只是个别人不发,不是按照基础养老金每年上调的,所有的退休人员都能补发,所以每个地区不发的时间,金额都是不一样的。

    7. 陕西省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21陕西城镇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最新)

      一、缴费比例:

      1、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2、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

      3、陕西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自2020年7月1日起,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费率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2号)规定延续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为基础下调50%

      4、养老保险:个人缴8%,单位缴16%

      二、缴费基数:

      1、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710元的,以19710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42元的,以3942元作为缴费基数。

      2、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6749元的,以16749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121元的,以3121元作为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以2020年1月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准。

      灵活就业人员:在人事代理机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按照3942元或6570元确定。

      3、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为陕西省统筹管理

      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53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159元,下限标准3632元。。

    8. 2018年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

    陕西省统计局发布2020年陕西省平均工资,其中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3520元。

    9. 陕西省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住院伙食补助:(80~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根据受伤情况、医嘱意见、客观病情需要及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意见等确定出院后的营养期限)。

    4、误工费(时间、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可按照(2016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或者按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具体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身体客观情况、医嘱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护理费: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100元~150元)×护理期限。

    6、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15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31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21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31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21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31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21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666380元;

    二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 90% =599742元;

    三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 80%=533104元;

    四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 70%=466466元;

    五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 60%=399828元;

    六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 50%=333190元;

    七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 40%=266552元;

    八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 30%=199914元;

    九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 20%=133276元;

    十级伤残为33319元× 20年× 10%=66638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224260元;

    二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90% =201834元;

    三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80%=179408元;

    四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70% =156982元;

    五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60%=134556元;

    六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50% =112130元;

    七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40% =89704元;

    八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30%=67278元;

    九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20% =44852元;

    十级伤残为11213元× 20年× 10%=22426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6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07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071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071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96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07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陕西省统计局:2017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433元,丧葬费金额:67433元/年÷ 12个月× 6个月=33716.5元(丧葬费用:城乡标准一致),2018年度数据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再及时予以调整确定。】

    12、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十条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注: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33319元× 20年=66638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3331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33319元×5年=16659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构成的伤残级别、个案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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