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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一览

2025-01-17 14:53:55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按要求参加了生育险,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是职工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1)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不区分孩次都可以再延长60天),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

  (1)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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