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出台政策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伤残军人是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享受医疗100%报销;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除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同时,个人负担部分,地方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的原则,2012年7月,克拉玛依市民政局、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对优抚对象实施医疗补助的通知》文件(克民发〔2012〕63号),对参加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且属本市户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门诊或住院两个方面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补助,属居民医保的享受参保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本政策从2012年8月1日施行。 凡是参加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克拉玛依市户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和参核退役军人)。 其中参保人员补助:各区补助对象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个人不需再缴费,费用统一由各区财政安排解决;各区民政部门需每年统计其信息报区财政和社保部门备案。就医补助:补助对象在门诊就医或住院时发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每年按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当年个人医疗补助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并由财政转入市社保局帐户管理和支付。 补助对象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由于未实现居保持卡就医和系统未上线,暂以手工报销的方式到所在社保机构享受补助。补助对象属职工医保的,8月至10月期间发生就医费用中的个人承担部分,可凭票据到所属社保机构报销,10月1日起,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刷卡即时结算。定点医院有: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独山子石化医院、社区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明园医院、准东石油医院、地调处医院。为确保补助对象享受就医补助即时结算服务,九月上旬,市民政局协调红有软件公司和克拉玛依市定点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后台数据进行对接和测试,10月1日可全面实现一站式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