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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

2025-01-27 14:28:30

太原将对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208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各单位将在办理2019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自2019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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