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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社保公司缴纳比例,嘉善社保个人缴纳多少

2024-07-15 09:57:33

1. 嘉善社保个人缴纳多少

工作时间长,每天都要加班,还要上夜班。工资一般。交社会保险。

2. 嘉善社保个人缴纳多少比例

一般每个月15-25日是社保扣费日(对工账户)。社保公司缴纳比例如下:6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4、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x 8%,单位缴纳工资基数 的 8%。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 浙江嘉善养老保险个人交多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省人力社保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从202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到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以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就业登记机构共享就业登记信息,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参保登记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跨省转移手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4. 嘉善社保比例

地点在嘉善县魏塘镇谈公北路,嘉善宾馆(或东方大厦)往北走约300米。

该局坐东朝西。

问路的话,这个地方是原嘉善县青少年宫。

公交103可到达。

5. 嘉善社保个人缴纳多少年

浙江绍兴市企业退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是从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工龄算起,倒如:1979年10月1日参加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就是18.25年,这个数字怎么计算出来的呢?1997年10月1月一1979年10月1日=18年,10月一12月还有3个月,3个月需要÷12月等于0.25个月,所以总视同缴费年限为18.25个月。

6. 嘉善五险一金缴纳总共多少

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才能交纳城镇居民保险,外地人不能在当地个人缴纳,除非要挂靠一家单位,以单位名义缴纳。

7. 嘉善社保公司和个人缴费比例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2%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社保的计算公式  社保每月要交多少钱计算公式:社保月缴费基数*社保缴费比例  公司社保缴费金额计算公式:公司社保缴费基数*公司社保缴费比例每个城市的社保基数与比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8. 嘉兴社保个人缴纳多少

2020年嘉兴养老保险网上缴费方法及缴费基数领取标准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 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基于我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决定对我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月缴费基数,据此设定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320元、上限为16610元。月缴费基数申报时采用“个位数四舍五入、个位数为零”方式确定。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其中缴费工资低于33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3650元/月执行,高于33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上一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我市现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五档(其中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550元/月)。按已公布的上一年度(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全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如下:

第一档:600元/月;第二档:800元/月;第三档:1000元/月;第四档:2000元/月;第五档:2990元/月。

选择原最低档及一至四档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对应到上述一至五档缴费标准(即原最低档对应到第一档、原第一档对应到第二档,依次类推),如参保人员需选择另外缴费档次,须到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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