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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规定,天津市社会保险法全文

2024-03-01 09:33:07

1. 天津市社会保险法全文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这意味着,大多数职工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天津2021年平均工资最低基数60%为3930元,300%为20331元。那么工资在3930元以下的职工和工资在20331元以上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此前的测算表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一个地方大多数劳动者能够达到的。特别是近年来“招工难”现象出现,各地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等群体,其工资增速反而保持了较快的水平。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

不过,对于少数低工资且工资上涨慢的小企业员工,缴费基数上调的影响的确存在。天津企业职工的感觉是“本人工资没怎么涨,但缴费涨得多”。

2. 天津市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

扩展资料:

1、社会保险基数的上下限:

(1)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4)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社会保险基数的申报:

(1)每年7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3)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4)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5)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3、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1)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2)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 天津市社保最新政策

2021年天津五险按照3364元作为最低缴费基数,

公积金按照2050元作为最低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金额:个人:3364×8%=269.12元;单位:3364×18%=605.52元。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364×10%=336.4元;个人:3364×2%=67.28元。

失业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364×0.5%=16.82元;个人:3364×0.5%=16.82元。

工伤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364×0.2%=6.73元;个人:不用交。

生育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364×0.5%=16.82元;个人:不用交。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050×11%=226元;个人:2050×11%=226元。

个人五险一金最低缴费金额:269.12+67.28+16.82+21.67+226=600.89元。

单位五险一金最低缴费金额:605.52+336.4+16.82+6.73+16.82+226=1208.29元

4. 天津市 社保局

2022年度这项保险的

2022年天津市社保缴费标准320元每月

个人缴费标准、报销待遇等

都将有所调整

日前,天津市医保局发布通告,就《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通知》要求,我市拟调整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和资助参保政策,同时综合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高档为950元/人,低档为320元/人,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并享受高档报销待遇

5. 天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可以到其下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找工作,那才是找工作的地方,不过目前找工作的途径有很多种,可以考虑如下的一些途径:

1、登录天津当地的人才网站、全国性的人才招聘网站(智联招聘、中华英才、前程无忧)等网站,直接在上面投简历或查阅招聘信息。

2、购买当地的报纸,一般报纸上有相应的招聘信息。

3、参加天津的人才招聘会,目前是招聘旺季,经常有各类现场招聘会。

4、通过朋友推荐。

5、直接去单位或大的市场(一般也会贴一些招聘信息)。

6、前往人才交流中心直接咨询、查看招聘信息。

6. 天津市社保政策法规

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标准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至降低起付标准前的门(急)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3、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目”)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疾病、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本市医保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降低门诊、住院起付线以及住院医保额度跨年度累计等相关待遇调整政策。

  4、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5、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定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有关政策执行。其中,定点村卫生室按规定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在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具体办法按照现行医保规定执行。

  6、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跨待遇享受期的,本人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个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照各待遇享受期的规定标准执行。

  7、符合医疗救助、优抚对象、非典后遗症等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项目大概分为几类:门(急)诊大额医疗、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大病医疗、家庭病床等几个部分,不同项目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

  1. 门(急)诊大额医疗

  对于在职员工来说,起付标准一般是800元,起付标准至5500元(含)部分,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其他级别的公立医院会高一点;5500-7500元部分,报销比例统一为55%,最高报销限额是7500元。

  2. 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

  对于在职员工来说,第一次住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700元,起付标准至12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85%,12万元 -4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

  对于肺心病,糖尿病,癌症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起付线为1300元,起付标准至12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85%,12万元-4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

  3. 家庭病床和大病医疗

  对于在职员工来说,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660元,起付标准至12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87%,12万元 -4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90天。

  大病医疗部分,起付线(2020年为21202元)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至3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70%。

7. 天津市保险条例

天津市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1998年)

为贯彻落实市人大颁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津人发[1997]42号),做好1998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现就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1998年4月份起,职工的缴费工资可以按照1997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高于缴费最高标准2100元的按2100元缴费。低于缴费最低标准290元的按290元缴费。

二、对于市确认的困难企业中的下岗职工,其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90元而按29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局批准,1998年1-6月份暂按190元缴费,自1998年7月份起均改按290元缴费。

三、为统一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自1998年7月份起,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按照本人上月工资收入。

8. 天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答:2022天津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报销比例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二)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居民生育保险

  

  

  (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1.意外医疗: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2.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3.意外身故: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死亡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202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五)医疗救助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特困人员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元。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其中,享受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2万元(含)以上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医疗费

用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年救助1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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