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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调整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时间:2015-01-01 18:29

漳州调整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指导意见》( 文号 )精神,现将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在校学生(含在我市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大专、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在我市工作、经商、办企业的港、澳、台居民,其父母、子女等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居住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可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从2011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元(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其中: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三、待遇水平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1、住院补偿起付线: 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含漳州市辖区外)800元;

2、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含漳州市辖区外)40%。

3、住院补偿封顶线: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为6万元,超封顶以后部分统一按20%补偿。即住院实际补偿达到6万元,目录内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20%补偿。

(二)门诊特殊病种的范围

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机构原则上应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

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4、精神分裂症;

5、慢性心功能不全;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癫痫病;

9、高血压(Ⅱ期及以上);

10、糖尿病;

11、血友病;

12、结核病(辅助治疗);

13、苯丙酮尿症;

14、支气管哮喘;

15、儿童听力障碍;

16、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

(三)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办法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50%。根据不同病种分别设置封顶线,具体如下: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等病种的封顶线为1万元。

2、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等病种的封顶线为4万元。

3、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功能不全的封顶线为5000元。

4、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的封顶线为2500元。

5、支气管哮喘的封顶线为1500元。

6、结核病辅助治疗的封顶线为1000元;

7、高血压(Ⅱ期及以上)的封顶线为1500元。

8、糖尿病的封顶线为3000元。

9、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外,其余部分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

同时患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选择一种较高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进行补偿。居民在年度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的补偿分别计算。

居民医保目录与职工医保目录相同,乙类项目个人负担比例按医保目录规定由个人先行支付。

(四)2010年各县(市)居民医保须实施二次补偿,补偿标准为:3.5万元以上至医保目录内费用10万元的统一补偿50%,即(目录内费用10万元-实际补偿3.5万元所含的目录内费用) ×50%。超过目录内费用10万元的统一补偿20%。

四、缴费方式

参保居民可委托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交居民医保费,鼓励参保居民通过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交居民医保费。

五、其它事项

1、城镇居民在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下,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自愿,可以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补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差额后,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后按规定为其补记个人账户。

2、2011年度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已缴费的人员,其缴费标准高出本标准的部分,计入到下年度个人缴费中使用或一次性返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具体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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