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天津市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详解 按病种结算的医疗费用包含哪些? 答:主要包含病种一次住院或日间病房诊疗过程中,所涉及的药品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等医疗费用,以及院内、院外的会诊费用,医疗机构要求或推荐患者外购的药品、材料等费用。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用,以及临床用血互助金等费用,按规定由患者个人承担,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 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医疗费用,医保和参保人员如何分担? 答: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病种付费标准两者较低值为结算依据,按照本市医保住院报销有关规定计算。其中,日间病房的病种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以外,与病种付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享有各类补充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待遇。 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病种医疗费用,由患者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保基金及各类补充保险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发生变异病例费用如何处理? 答:纳入按病种付费后,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超出付费标准的变异病例,不再退出按病种付费。超出付费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按规定负担,患者本人无需额外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保规定和协议约定,严格控制各病种的变异率,在此基础上,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异病例补偿,由医保经办机构对超出付费标准的规范诊疗费用进行支付;超出变异率控制指标的变异病例,其超出付费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转嫁给参保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