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调整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保缴费年限 该新政内容包括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其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30年、女性累计不少于25年的,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须按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才可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能一次性缴足的,可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职工退休核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其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该新政执行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经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仍在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在职职工标准,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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