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享受条件是什么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享受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是在职还是失业,均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
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女性,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投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投保缴费前的缴费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津贴:(本单位当月人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1)2012年新劳动法确定正常产假为98天(含产前检查15天),比之前的90天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没有晚育假,地方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这个假);
(3)难产假。剖腹产、会阴三度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分娩、产钳分娩、臀位分娩增加15天;
(4)多胞胎假,每多生一个婴儿休假15天;
流产:怀孕不满2个月零15天;怀孕不满4个月零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为42天;7个月以上死胎、死产、早产不存活75天;
生育医疗费用
(一)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医疗身份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孕16周前突然流产、在非定点医院急诊、产假期间发生产科并发症的,按核定金额报销。
(三)异地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
(1)正常分娩,7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的,每人次增加300元补助。
注:生育津贴应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