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保,四川省社保缴费基数
1. 2014年四川省社保缴费基数
2017年,四川所有退休人员计发,定额部分每月增加45,挂钩部分,对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单位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
一方面按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8%。
另一方面按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5元。
2. 四川省社保缴费历年基数
成都社保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小计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养老保险 1634 20% 326.80 8% 130.72 457.52 工伤保险 2382 0.60% 14.29 0 0.00 14.29 失业保险 2382 2.00% 47.64 1.00% 23.82 71.46 生育保险 2382 0.60% 14.29 0% 0.00 14.29 医疗保险 2382 6.50% 154.83 2% 47.64 202.47 大额医疗 2382 1.00% 23.82 0% 0.00 23.82 总计 企业总计 581.67 个人总计 202.18 783.85
3. 四川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是表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 (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2966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23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16179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6179元
4. 成都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
成都医保卡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如下:
(一) 在职人员。在职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二)已退休人员。已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通知实施时上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三)新增退休人员。新增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核发的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初次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个人账户划拨方式及划拨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5. 四川省2015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二)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数额: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六)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三、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应当做出书面决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四、《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五、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缴。补缴后,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现行政策办理。个体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参保人员向现养老保险养老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六、本意见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进行处理的,不再执行本意见规定。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补缴范围。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七、工作要求 (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地应严格按本意见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补缴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稳妥实施。(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和群众知晓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意识。(三)各地在办理补缴工作中,相关材料由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报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复审认定。具体工作程序由省社保局另行制定。(四)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省劳动保险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二条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款规定同时废止。本意见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6日6. 2014年四川社保缴费标准
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
1、城镇职工:用人单位6.5%,个人2%;
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用人单位6.5%,个人2%;
3、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用人单位2.5%,个人无需缴纳。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1、大学生/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70元;
2、成年居民:每人每年80元或每人每年180元;
3、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成年居民按个人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筹资;
4、居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50元、300元两个缴费标准。
7. 2014年四川省社保缴费基数表
2015年四川社保缴费基数新标准:最低为每月1791元。
2015年度单位缴纳社保的最低标准(养老40%,其他60%)为621.76元,个人缴纳部分为207.88元。与2014年相比,单位缴纳总额由581.67增加到621.76元, 增加40.09元,个人由202.18元增加到207.88元,增加5.7元。养老保险2015年1-5月补扣在6月结算时一并进行,单位需要补扣157元,个人需要补扣62.8元,共计219.8元。
从2015年6月起个体参保(包含养老、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金额进行调整,缴费共分四个档次,缴费金额分别为:40%一档每月缴纳711.41元,60%一档每月缴纳890.41元,80%一档每月缴纳1069.61元,100%一档每月缴纳1248.61元。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最低档358.2元、一档537.2元、二档716.4元、三档895.4元一共4个档次。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对应的4个档次,1~5月每月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差额31.4元、47元、62.8元、78.4元。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从6月起按51681元执行,其中:按统账结合9.5%比例(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的,以3446元(月平均工资的80%)为月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327.37元;按住院统筹4%比例缴费的,以4307元为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172.28元;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以4307元为月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25.84元。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1月起按51681元执行
8. 2013年四川省社保缴费基数
项目2013-2014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标准 标准(元)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001.4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50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66.73 职工年平均工资 37924
9. 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
今年与去年不同
本市2021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三险与医疗保险(含生育)统一了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含生育)的月缴费基数上限都是28221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含生育)的月缴费基数下限都是5360元。
按照最新的基数下限计算,企业职工最低的社保缴费为每月每人1986.20元,其中单位缴费合计1420.40元,个人合计565.80元。
来源:通州社保
10. 2014年四川省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4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我市2004年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801元。
二、我市市直、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开发区及仪征市,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13801元确定。
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暂按不低于11041元确定,明年7月1日起按统一基数执行。
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参保人员采取年缴费方式的,执行新缴费基数的时间推迟半年,即: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退休及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月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为1230元。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原则上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11. 2016年四川省社保缴费基数
2016年凉山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8980元。
2018-2019年凉山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31元)确定。缴费基数上限为2017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31元)的300%(1790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2017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31元)的40%(2388元)。
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4010.64元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5039.9元确定。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3018元确定。其中失业保险无上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上限为15090元。
2018-2019年凉山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6%,个人缴0.4%;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1.2%,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6.5%,个人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