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缴费。
1.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
(1)个人(包括在职和退休)每月缴费2元。
(2)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3)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组成。
1. 在职职工: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除此之外,单位缴纳的医保费还要按照以下比列划入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年龄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35岁以下 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 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
45岁至退休前 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
2.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三、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达到规定的额度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这个规定的额度称之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就医的医院等级确定,即: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40元;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88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减少200元。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80元)。恶性肿瘤住院一年内只支付一次起付线。
2.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按85%支付,退休按95%支付。
四、就诊管理。
1、普通门诊就医药量规定:门诊常见病不超过5天,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慢性疾病不超过14天。
2.特殊疾病:
(1)种类:包括恶性肿瘤的放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肾移植、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肺心病、失代偿性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症等16种特殊疾病。
(2)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特病起付标准:特殊疾病一年只支付一次起付线,以自己选定的医院级别支付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城镇职工三大疾病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统筹按90%支付,其它特病按80%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统筹累计超过3.2万元以上的(与住院合计)部分,按大额医疗支付比例支付。大额最高支付额50万。重度前列腺增生症全年最高支付1000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员看病、记录和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的效身份识别凭证,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药使用。医保卡的初使密为123456,请参保人领卡后及时修改密码,以保证个人帐户资金的安全。
2.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结算时,除了出示医保卡,仍需出示医保证或特病证。
3.我区原来发放的医保证继续使用,新参保单位或人员发放重庆市统一印制的医保证 医保卡个人帐户只用于医疗消费,不能提取现金,参保人员可到医保分中心和已设触屏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通过语音电话查询个人账户资金和医疗消费情况,也可以登录重庆医保网站 : www.cqyb.gov.cn查询。
4.医保卡不慎丢失,应持身份证到医保所或通过语音电话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需要解除挂失的,请持医保证和原医保卡到区医保所办理解挂手续。
医保卡挂失或卡片损坏无法使用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医保所办理(补)换卡手续,补换卡期间可凭医保证或特病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
《基本医疗保险证》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遗失后,参保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
5.我区参保人员可以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和双桥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悬挂定点铜牌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就医(购药)(特病门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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