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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鞍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流程及缴费标准

2026-01-27 14:26:59

2020年鞍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流程及缴费标准
   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市民注意了!现在开始到12月25日城乡居民医保开始集中办理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续保参保的城乡居民千万不要错过集中办理的时间。

哪些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以下统称“中小学生”)在就读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2、居住在本市的《鞍山市居住证》持有人。

3、本市内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4、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一)普通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等事宜。

(二)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除本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等事宜。学校暂不具备组织参保条件的地区,中小学生可随其家庭成员一同参保。

(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县(市)区(开发区)的民政、扶贫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保费结算。

集中缴费截止日期12月25日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10-12月)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每年10-12月为办理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2020年度的集中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
(二)非集中参保缴费期(1-9月)

每年1-9月份,办理年度内补办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登记事宜,按年度标准缴费。自保费缴纳的当月起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末享受医保待遇。(三)下列人员因医保关系变更、接续等原因在年度内补办参保缴费登记事宜的,按年度标准缴费。自保费缴纳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医保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中断两个月以内人员;

2、本市城镇职工医保中断之月起三个月以内转入人员,其中年度内曾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办理过停保和转入职工医保的,不需再次缴费;

3、应届毕业大学生、当年度退役士兵。

新生儿仨月内可补办参保

具有本市户籍或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新生婴儿出生之后三个月内可补办参保缴费登记,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末止。出生之后超过三个月补办参保缴费登记的,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涉及跨年度享受待遇的,须按两个年度缴费。

住院未持卡结算不能报销

参保居民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未持卡结算(用现金支付),费用不能报销。

门诊就医第一次选择医院很重要

参保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参保人第一次就医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视为参保居民已选定的医院,原则上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关于急诊、转诊
1、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等原因在外地突发急病,无法及时回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而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的。待病情稳定后,需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交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由专家组进行审核。

2、转诊至省内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经参保地具备资格的市或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即可转诊就医;转诊至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经具备资格的市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即可转诊就医。

3、经批准转往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省内1500元/次,省外2000元/次;其中:转诊至沈阳、北京、上海和天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按本市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执行;转诊至省外其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按本市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省内3000元/次,省外4000元/次,支付比例按30%执行。

关于异地安置

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异地居住就医,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结算功能同时暂停。异地就医患者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就医医院级别参照本地同级别医院进行报销。

关于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不用个人缴费。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一年内单次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1.1万元后按60-70%不等报销,报销额度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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