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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2024-01-22 11:42
摘要: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全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县(区)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直属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全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补离休干部药品使用目录

(一)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265号),以下简称《宁夏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列举的药品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并执行《宁夏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临床限制使用范围”。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2005年版《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未被遴选到《宁夏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我区自增药品,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并执行原有的“临床限制使用范围”。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规定实报实销。

(三)离休干部因抢救、手术中或低蛋白血症使用蛋白类制品的实行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因抢救、手术中或贫血使用血液制品的,按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老红军分别报销80%、90%、100%。

(四)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有关药品名称与剂型的解释参照《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二、增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

(一)宁夏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目录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按规定全额支付。

(二)离休干部使用国产产品安装的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及体内置换的人工血管、体内置放材料(单价1000元以上)等的继续实行实报实销,确因病情需要安装使用进口产品的,解放战争、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老红军仍按80%、85%、90%比例报销。

(三)其他纳入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允许医疗机构收费的200元以下的医用耗材也可以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按规定全额支付。

(四)此次目录调整允许加价收费项目,仍按宁劳社发〔2008〕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离休干部床位费的报销标准

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按其离休前相应的级别待遇支付。享受厅级待遇的每日床位费提高至80元;享受处级待遇的每日床位费提高至50元;其他人员每日床位费提高至3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四、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的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经相关专家签署意见、诊治医院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0%。但滋补营养药、不予报销的单味中药及饮片、保健品以及临床疗效不确切的新的诊疗项目和非治疗性保健类项目等不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五、各市、县(区)离休干部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已纳入统筹管理的要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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