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保专题 > 医保定点医院 >

温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2024-01-16 16:29
摘要:温 州市 区基本 医疗保险 定点 医疗机构 资格认定 1、《 关于 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劳社部发〔1999〕14号); 2、浙江省 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 关于

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1、《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

3、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劳社医〔2007〕210号);

4、《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保定点机构服务总体布局要求;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物价、药品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建立完善的内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6、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备药率,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西药达到50%以上、中成药达到3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达到65%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达到75%以、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专科药达到80%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西药、中成药分别达到50%以上;

7、在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所占比例达到80%;

8、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与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的条件,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

9、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两年以上,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除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具备营业场所位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区域、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执行同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政策的条件,其中,营利性综合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应达到50张以上、营利性专科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床位利用率达50%以上。单位的内设医疗机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申请定点资格,除符合第一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本单位职工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人数一般在1000人以上的条件。
1、填写《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依法参保缴费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6、卫生部门的书面意见;

7、药品监管、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科室设置材料,卫生部门确认的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复印件;

9、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10、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清单;

11、上一年度医疗费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业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数、平均门诊人次医疗费用、实际开放床位数、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医疗费用、平均住院床日医疗费用等);

12、医疗机构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1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1、市区医疗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市局审批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对暂不具备资格的单位,电话告知,退回相关资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医保处受理会同局信息中心和辖区经办机构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符合定点条件的,提交处室集体讨论;

4、讨论通过的医疗机构,提交局领导审定;

5、经局领导终审同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文。

Tag标签: 资格认定
更多
------分隔线----------------------------

"温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相关信息

更多"温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