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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 《昆明市医疗保险资金收款凭证》的通知

2024-07-09 16:53
摘要:各县(市)区、市直属机构医疗保险分中心: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地税部门也

各县(市)区、市直属机构医疗保险分中心: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地税部门也对税务票据进行了规范管理,取消了使用多年的“往来款收据”,对不涉及应税的资金,不再提供票据。导致医保经办机构在拨付各类医保资金时,不能从收款单位获得收款凭证。按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收款单位收到资金,应向拨款单位提供收款凭据。为了保证各类医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性,维护财务核算单据的规范完整,同时解决收款单位不能出具“收款收据”的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协商,按照6月17日《关于拨付医保资金收款单位收款收据现场会会议纪要》精神,由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印发《昆明市医疗保险资金收款凭证》,作为昆明市各项医疗保险资金拨付时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现将《〈昆明市医疗保险资金收款凭证〉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领用、交销《昆明市医疗保险资金收款凭证》请与市医保中心基金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871—,联系人:马爱明。

附件:《〈昆明市医疗保险资金收款凭证〉管理办法》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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