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费用核销须知
2025-01-21 15:47
摘要:一、转诊转院人员到达就诊医院后,需告知就诊医院患者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请医院按照参保人员执行有关政策。 二、转诊人员在转诊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需到指定医院住院医疗,医疗终结后须三个月内到市医保局进行费用核销。 三、核销医疗费用所需材料:住
一、转诊转院人员到达就诊医院后,需告知就诊医院患者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请医院按照参保人员执行有关政策。
二、转诊人员在转诊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需到指定医院住院医疗,医疗终结后须三个月内到市医保局进行费用核销。
三、核销医疗费用所需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打印)、住院费用收据(打印票据)、医疗保险卡及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双面)到市医疗保险局1200房间(龙沙区永安大街159号)办理费用核销手续。医疗费核销咨询电话:0452-、。
四、转诊转院核销标准:
(一)哈尔滨地区转诊转院。由市内转往哈尔滨地区的三级甲等医院(含专科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核销比例为个人首先承担符合核销范围费用的10%,然后按同类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核销比例核销医疗费用。
(二)省外转诊转院。由市内转往省外三级甲等医院(含专科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核销比例为个人首先承担符合核销范围费用的15%,然后按同类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核销比例核销医疗费用。
(三)自行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转院自行到哈尔滨地区或省外医院诊治的,核销比例为个人首先承担符合核销范围费用的30%,然后按同类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核销比例核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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