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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失业人员医保缴费新标准

2024-01-12 15:47
摘要:2013年度全市提高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原来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调至80%,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支出538万元。

1月6日,记者从承德市失业保险中心获悉,2013年度全市提高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原来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调至80%,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支出538万元,使6000多名失业人员享受到了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我市进入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缴纳两项保险费等事项。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身份单独识别,不设等待期。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缴纳的两项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市对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从2013年1月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调至80%,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67.02元上调至241.76元,月人均提高缴费标准74.74元,同时也相应提高医疗保险机构按比例每月划拨失业人员个人账户的金额。

据悉,我市部分失业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失业保险前的这段时间,自己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已有医疗保障的失业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中心按月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按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给失业人员;对于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在原单位已缴纳到年底的,失业保险中心只为其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待明年统一纳入失业人员医疗保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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