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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天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标准

2025-01-10 22:55
摘要: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现就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现就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

二、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标准为:

(一)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

(二)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

(三)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四、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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