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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弥勒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

2024-01-11 16:57
摘要:去年8月以来,我市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统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上调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去年8月以来,我市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全省统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上调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医疗保障水平有所提升,城镇医疗保险各项待遇大幅提高,使8万多参保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

我市医保中心采取“三提三减”工作法,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

“三提”:一是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9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是参保居民在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为90%、80%、60%。三是将支气管扩张症等34个病种实行按病种结算,患者入院后从确诊到按规范化治疗达到临床标准出院全程发生的检查、诊疗、麻醉、手术、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全部医疗费用总额,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

“三减”:一是7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起付线按现行政策减半收取,年内发生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最低降至100元;取消住院费中乙类药品、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住院费用中特殊材料、人工器官、植入材料、特殊用药个人先自付比例减半。二是将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先自付比例由10%减调为3%;将城镇职工个人自负比例分别降低2个百分点。三是城镇居民中的特殊群体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014年减免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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