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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2024-01-04 21:22
摘要: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和800元、400元、200元。

  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住院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和800元、400元、200元。8月25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太原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调整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分别为91%、93%、9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85%。

  最高支付限额。2011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同时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提高到32万元;2012年1月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同时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4万元。

  转诊异地支付比例。2012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省外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为77%、退休人员为89%。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职工,可选择3所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异地备案后住院治疗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太原市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规定结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省外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经批准异地备案后住院治疗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太原市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规定结算。

  2012年1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都先自付15%,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

  调整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标准

  增加18种门诊大额疾病。2012年1月起,在原有统筹基金部分支付门诊大额医疗费的12种疾病基础上,再增加18种疾病,即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活动性结核、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分裂症、慢性白血病、癫痫病、帕金森氏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肾功能不全、股骨头坏死、肝硬化、强直性脊柱炎。

  提高门诊大额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标准。2012年1月起,原规定的7种门诊大额疾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除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损伤)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60%。新增加的18种门诊大额疾病的认定、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等由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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