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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医保垫付费用可报销

2024-01-04 21:42
摘要:目前北京有少数人还未领到自己的社保卡,因此其医疗费用仍会出现部分时段需个人垫付现金,而不能持社保卡实时结算的问题。为此,北京市人社局公布通知,提出,医保参保人2011年的医保现金垫付费用可以报销了,并且在2011年3月1日开始申报。
  北京市人社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者在2011年发生的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相关票据,可于2011年3月1日开始申报。
  据了解,目前本市已向职工医保参保者、居民医保参保者、区县公费医疗转医保参保者和离休干部等人群发放了社保卡。不过,目前其中尚有少数人还未领到自己的社保卡,因此今年其医疗费用仍会出现部分时段需个人垫付现金,而不能持社保卡实时结算的问题。人社部门透露,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可于2011年3月1日开始申报。
  对于住院期间跨医疗保险年度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要于每年12月31日进行中途结算。次年1月1日确认下一医疗保险年度是否足额缴费,足额缴费的可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未继续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次年医疗费用。
  由社保所申报的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并更新社保卡信息。其中单次超过7万元的医疗费用,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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