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未开通网上医保查询,请按下面方法查询四平医保 四平医保中心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吉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四平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进行了调整。 1.提高了缴费标准,增加了政府补助。成人缴费标准由2010年的260元提高到3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缴费标准调整到220元。这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是提高了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政府补助标准平均达到200元,比2010年增加了80元。 2.提高了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比上年增加了0.5万元。 3.提高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是起付标准至15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区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上年65%提高到70%;二级(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上年55%提高到60%;三级(省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没有调整,仍执行50%;二是15001元至30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区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上年65%提高到75%;二级(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上年60%提高到65%;三级(省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没有调整,仍执行55%;三是30001元至50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区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上年70%提高到80%;二级(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上年65%提高到70%;三级(省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没有调整,仍执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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