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没有网上医保查询,请按以下方法查询
1、直接到北海医保所大厅查询;
2、携带医保卡到你缴费的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北海市基本医疗定点机构名单
北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
北海医保卡余额查询负责管理参保单位及个体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欠费的催缴及扩面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桂政函[200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即两证一照),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二条 具备上述条件并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资格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定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协议后,开展医疗保险服务。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医疗保险所必需的计算机管理设施及其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自行解决。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指导本药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展医疗保险服务业务。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分开管理,单独建帐。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第五条 参保职工凭定点医院的外配处方(外配处方需经定点医院医保管理科室盖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零售药店要验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后,严格按处方配药,使用IC卡划卡记帐,不得串方,不得以物代药。
外配处方用笺式样由社保机构制定。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定点零售药店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填报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发生情况。社保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定的协议进行审检。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要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药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并会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抽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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