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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整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4-07-04 21:42
摘要: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规定,为保证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编码、名称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的一致性,确保参保人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现就做好药品目录基准库调整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9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158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6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准库(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基准库”)部分药品编码、项目名称以及标识等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规定,为保证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编码、名称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的一致性,确保参保人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现就做好药品目录基准库调整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基准库调整内容

  (一)调整药品目录基准库结构。增加一列“基本药物”字段标识,凡属于基本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基本药物”标识为“属于”,其它药品均为“不属于”。

  (二)对部分药品目录作相应的调整。

  1.增加药品目录基准库部分药品项目;

  2.调整药品目录基准库部分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级、支付比例及标识;

  3.删除药品目录基准库部分药品项目。

  二、药品目录基准库目录下载及匹配操作

  (一)有关药品目录基准库调整内容请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在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net)“医保动态”栏目阅读、下载。

  (二)药品目录基准库新增项目匹配: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各自使用的药品品种,按照目录匹配对应规则提交目录匹配数据文件或在Pj3信息系统上做好在线匹配工作。

  (三)药品目录基准库删除项目匹配: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一并提交新对应关系的目录匹配数据或在药品目录基准库调整时间点前通过Pj3信息系统申请作废相关匹配信息,经市医保局审核通过后重新做好在线匹配工作。

  (四)药品目录基准库目录等级、标识修改项目匹配:各定点医疗机构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三、匹配及生效时间

  请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上述要求开展目录匹配操作,并于今年6月20日前完成。

  药品目录基准库调整内容自2011年7月1日零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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