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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通报

2025-01-24 21:33
摘要: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 调整 广州市 城镇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必要性 实施 城镇居民 医保 制度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惠民

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必要性

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惠民补充17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构建广州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本市自2008年6月实施《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来,在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制约了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解决当前突出的难点问题,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及时调整居民医保政策和办法,妥善解决现阶段实施居民医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出台了《通知》。此将有利于提高基金保障效率,有利于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有利于提升医保服务管理水平。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各级政府资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要求,将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由10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不变。提高该人群的财政资助标准,为逐步扩大居民医保范围和提高待遇水平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调整居民医保年度的起止时间,并相应调整在校学生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

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规定,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2、2009居民医保年度相应调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消除了参保学生的保障空档期。

3、考虑到所有在校学生开学报到时间均为每年的9月份,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至少需要2个月时间,因此,《通知》规定,在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帐的在校学生,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1月30日后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在校学生,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调整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保障模式和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

1、为方便参保学生就医,充分利用学校的现有资源,设立了委托大中专学校对本校所属参保学生实施普通门诊管理模式。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新社保年度将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40元/人·年调整为60元/人·年。

2、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标准调整为: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3、大中专学校因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条件难以采取建立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方式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居民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的普通门诊保险方式执行。

(四)调整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为进一步减轻居民医保参保人负担,将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提高到3倍。将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整体待遇水平提高5个百分点;将参保人普通门诊整体待遇水平提高10个百分点。

(五)将符合规定的生育期内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期内所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2010年度参保缴费注意事项

(一)缴费时间        

凡在2010年5月至8月办理201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人员,办理成功后从次月4日起缴费。

(二)参保方式

1、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人员,2010年度续保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凡2010年5月底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将自动延续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从6月4日起均可按选定方式缴纳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

2、以下人员2010年度如需续保,须在8月2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次月4日起可按选定方式缴费:

(1)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及年满19周岁(指1991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中学生:由所在学校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整体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或由所在学校出具2010学年度学籍证明,交由学生(家长)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按时办理的,继续以“中小学生”身份续保。逾期未办理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将自动终止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年满19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中学生将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2)个人缴费享受广州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的人员: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其余人员由广州市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资助资格后,延续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

(3)2010年度不再具有本市大中专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人员,由原就读学校在8月25日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停保手续

(三)缴费方式

1、参保人员可选择委托银行划扣缴费,或现金缴费方式缴纳。为方便大中专学生及时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如个别院校操作上存在困难的,可选择由学生选择委托银行划扣缴费或现金缴费。

2、未参保登记居民,可携相关参保资料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申请办理2010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成功参保的从次月4日起可按选定方式缴费。

3、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以及本市中小学生可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个人缴费享受资助。

4、本市大中专学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成功参保的从次月4日起可按选定方式缴费。

(三)缴费银行

市地税部门指定的居民医保费代征银行如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等8家银行。各居民医保缴费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网点(全市共约1300个)均可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服务。

(四)咨询电话

1、广州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免费向居民医保参保人提供居民医保政策、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2、居民医保参保人如有缴费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有关银行:中国银行95566、广州银行96699、中国建设银行95533、交通银行95559、中国农业银行9559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580、中国工商银行95588、光大银行95595。

(五)医保卡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如有居民医保卡(存折)遗失、损坏等方面的问题,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发卡银行:光大银行95595、广州银行96699、农业银行95599。(注:其他代征银行暂不制发医保卡。)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地      址
 联系电话
 
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7楼
 


 
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22号3楼
 
 
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香雪三路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

(凯通楼)二楼B区
 
 
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说明:以上联系方式仅供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咨询使用。参保人如需咨询,请致电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广州市居民医保卡发卡地址及联系电话

行政区
 各区医保卡发卡点
 地      址
 联系电话
 
越秀区
 光大银行越秀支行
 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海珠区
 市医保局海珠分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
 
 
荔湾区
 市医保局荔湾分局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天河区
 市医保局天河分局
 广州市天河区广和路17号首层
 
 
白云区
 市医保局白云分局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号
 
 
黄埔区
 市医保局黄埔分局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萝岗区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1号(大院内)
 
 
南沙区
 市医保局南沙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南沙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备注:以上联系方式仅供领取医保卡业务使用。参保人如需咨询,请致电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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