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2025-01-21 15:44
摘要:昆明市 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 异地 就医 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 人员 在云南省范围内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规范异地就医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就医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云南省范围内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规范异地就医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9〕127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昆明地区以外云南省内其它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就医购药行为。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异地就医:
1. 转外就医(异地转诊);
2. 长期异地工作;
3. 退休异地安置;
4. 出差、探亲、休假;
5.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下列情况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否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 异地住院治疗;
2. 异地“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3. 异地门诊抢救治疗;
4.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涉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情况。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并享受在昆明市内就医购药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直接进行异地持卡结算,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由参保人用个人帐户或现金直接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异地持卡就医办法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7月21日印
(共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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