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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明确

2025-01-05 22:06
摘要: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大家关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在全面推进,现已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待准备工作就绪,近期将对2014年大病保险补报销。

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大家关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在全面推进,现已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待准备工作就绪,近期将对2014年大病保险补报销。

覆盖全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明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我市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统一、覆盖城乡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覆盖全市210多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

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5000元。参保人员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含本数)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记者昨日了解到,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和《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综合待遇衔接、基金能力和个人负担等因素,我市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符合《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内的医疗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有6类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1.使用非甲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自费和先付部分的医疗费用;2.使用医用耗材、人工器官等超过最高报销限价规定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3.使用纳入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4.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或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按规定降低补偿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5.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6.其他按规定不纳入居民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

承保单位确定,补报销将开始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承办的商保公司并签订合同,正在落实合署办公的人员、设备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

7月11日,我市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分为市区(含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丹徒区、扬中市三个标段,对大病保险承保单位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承保期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我市建立盈亏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予以动态调整:

——年度内应付医疗费用小于实际保费,即视为盈利。当年盈利的部分,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分别返还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盈利率在大病保险实际保费的3%以内的部分返还承保人70%,返还大病保险基金30%;盈利率在3%-10%之间的部分返还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各50%;盈利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大病保险基金。

——年度内应付医疗费用大于实际保费,即视为亏损。当年亏损的部分,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分别由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承担:亏损率在5%以内的部分全部由承保人承担;亏损率在5%-10%之间的部分由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各承担50%;亏损率在10%以上的部分由承保人承担30%,大病保险基金承担70%。

——中标保费收入的20%部分纳入年终考核,由投保人按保险年度对承保人的经办服务满意度进行考核,考核支付部分按照考核结果同比增减。

据了解,我市采取合署办公形式,商保公司派驻工作人员参与合署办公,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配合开展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加紧推进,预计不久即可对2014年大病保险进行补报销。

市级统筹,确保资金安全

下一步,大病保险工作如何推进?近日省人社厅在镇召开的部分市大病保险工作座谈会上透露出一些新信息。

大病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省人社厅为此要求,推进过程中要坚持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招投标规定,规范合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同时,要协调处理大病保险与其他保障机制的关系,形成重特大疾病高额负担共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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