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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梧州医保新政策

2024-01-24 15:36
摘要:2016年梧州 医保 新 政策 记者从梧 州市 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梧 州市 城镇 基本 医疗 保险制度,梧州市政府决定对梧州市 城镇 基本 医疗 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相关医保新政策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鉴于今年医保政策的调整,梧州市城镇

2016年梧州医保政策
    记者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梧州市政府决定对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相关医保新政策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鉴于今年医保政策的调整,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16年保费的时间,从即日起延长至2016年1月31日。

据悉,本次医保政策调整中,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多个方面有所变化。

在个人缴费标准方面,从2016年起,梧州市城镇居民(含一、二、三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在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方面,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等待期两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面,则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50万元。另外,新政策还规定,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梧州社保局方面表示,鉴于今年的医保政策调整影响了居民缴费时间,因此,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16年保费的时间,从即日起延长至2016年1月31日。参保人员续缴2016年保费时,均按上述每人每年120元的“新标准”进行缴费。延长时间内缴费的,不影响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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