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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2024-01-22 11:42
摘要: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本月1日起,我市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40元调整为150元。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本月1日起,我市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40元调整为150元,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主任李永振介绍,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该局从6月1日起调整了城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般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40元调整为150元,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5元调整为80元,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高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不缴费。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符合支付范围的,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70%、80%提高到65%、75%、8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市还对居民生育补助进行调整,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男女双方均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生育费用,符合支付规定的顺产补助标准提高到800元,剖宫产补助提高到1500元;单方参保的,补助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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