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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医保政策将进行调整

2024-01-03 16:47
摘要:新调整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加大了财政对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力度,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医改目标任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

昨日,记者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2014年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充分考虑参保人员医疗负担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稳步提高重点人群的医疗保障待遇。2014年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调整,将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

记者获悉,新调整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加大了财政对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力度,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医改目标任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增加了退休职工、伤残军人医保个人账户金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为:不满70周岁的由1050元提高到1100元;70周岁以上由1250元提高到13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500元提高到1550元。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从1500元提高到1750元。调低了退休职工在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在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600元。相应的,当年度第二次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标准的50%下调为300元。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不变,统一为100元。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按调整后的新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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