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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口医疗保险征缴方案

2024-01-02 19:44
摘要:根据《2013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海口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于8月1日启动,缴费标准为成年人70元,未成年人40元。

根据《2013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海口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于8月1日启动,缴费标准为成年人70元,未成年人40元。海口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如今的280元,这为逐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夯实基础。

据悉,海口自2007年开始在全市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将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医保的城镇户籍居民,上至老人,下至婴幼儿,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近年来,海口每年有50多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5%以上。目前,海口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封顶线达12万元,重大疾病最高可再报销10万元,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0%、75%、70%,起付线为600元、300元、100元。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0%、封顶300元。

海口市人社局介绍,自今年8月1日起,海口城镇居民医保保底报销比例将从原来的20%提高到35%,即在封顶线(12万元)范围内,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报销的金额未达到医疗费用的35%时,将可以按照35%的比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进一步提高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为解决新生儿不能及时缴费参保而无法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问题,自今年8月1日起,海口启动了新生儿补缴费业务:新生儿可在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户籍登记,并持户口本办理居民医保补缴费手续。新生儿按时办理补缴费手续后,其在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新生儿母亲若参加海口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新生儿医疗费用仍可并入母亲的医疗费用报销,不需要补缴2013年的参保费。2014年起所有新生儿均需办理补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

缴费期限8月1日—11月30日,参保居民11月30号前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否则过期既不能补缴,明年将无法享受到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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