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账户查询余额: 惠州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职工医保
1、本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居民医保
1、除参加了职工医保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保机构办理。 二、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
1、综合医保:用人单位按参加综合医保职工工资总额的6.5%,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8.5%按月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医保;其余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综合医保或住院医保;无论选择综合医保还是住院医保,都必须参加补充医保。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退休后,其所在单位应选择下列缴费方式中的一种,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
1. 一次性缴纳:由单位选择一次性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以每年递增10%为基数,按7%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缴纳10周年的职工医保费。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逐月缴纳职工医保费;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2.5%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逐月缴纳,直至缴满10周年。 居民医保
1、A档:每人每年30元。 普通参保居民可根据实际选择参加A档或B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和经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参加B档医保,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缴费。
三、医保待遇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自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门诊选点:参保职工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选择一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由用人单位以电子文档方式统一报社保经办机构,或由本人自行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选点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止。
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20元以下。
参保居民应就近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并填写《惠州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选点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止。 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3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3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以下。 参加居民医保B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6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每次支付限额为4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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