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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024-01-24 21:27
摘要:1、 基本 医疗 保险覆盖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2、基本 医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①门诊、购药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或购药费用,超出个人账户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②住院费用: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市内三级医院700元,市外三级医院1000元。费用按次分档分段累进计算报销:医药费超过起付标准但不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0%,5001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5%,10001至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③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一年门诊医疗总费用累计限额2000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4、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为个人每月缴纳3元,用人单位缴纳2元。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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