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其医保待遇期内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医保相关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报销金额并入当年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计算。超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三、与生育医疗相关的门诊费用,符合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部分,按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进行结算,超出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负。
四、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定额补贴,其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进行结算。
五、参保人分娩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就医者所持社会保障卡与其身份是否相符,发现无效证件或身份不符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拒绝其刷卡就医、扣留社会保障卡,并及时通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凭无效证件或他人证件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因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参保人员的信息不及时或提供的信息错误所造成的除外)。
六、对发生住院分娩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须留存其生育证、出生证、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以便医保经办机构核查。
七、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刷卡就医而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携以下材料至所属医疗保险分中心进行报销。
(一)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证件
(二)社会保障卡
(三)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发票
(四)出院证明
(五)生育证
(六)出生证
(七)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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