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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个体户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2024-01-04 21:06
摘要:《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增扩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尚未纳入医保范围的群体,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用人单位”范围。

  “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在广州迈出重要一步。笔者从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保从制度上覆盖全市户籍居民和外来从业人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进一步减负,住院个人总体负担从38%下降至21%。   

       个体户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增扩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尚未纳入医保范围的群体,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用人单位”范围,也就是说,在广州市进行工商注册的个体经营户,其职工也适用城镇职工医保制度。

  “新《办法》在实质上已经突破了‘职工’的概念,对新纳入医保体制的人群作了法规上的指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崔仁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办法》与新近出台的“惠民66条”的补充17条呼应,在第八章“其他规定”中,对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基本医保作出补充,因此,这可以视为广州市“医疗保险制度最基本的法规”。  

  每年100元个人账户基础金被取消

  原《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基础金为每人每年100元(平均每月8.3元),新《办法》则对基础金予以取消。

  “有限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难以达到预期的保障目标。”市劳保局医保处处长张学文表示,取消基础金的主要原因不是“滥用”而是“沉淀”。他透露,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有近50%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其中的40%被“沉淀”,每年金额大约在20多亿,这种沉淀削弱了医保基金的统筹共济能力,也降低了其当期保障效率。

  近年来,广州市已经实施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办法,逐步扩大了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并将实施普通门诊医疗统筹,以上措施,使取消基础金之后,“不会降低参保人的医疗待遇水平”。张学文说,门慢和门特病种“肯定要继续增加”,至于取消个人医疗账户则“目前没有这种考虑”。  

  增加单病种结算方式“越是重病越有保障”  

  新《办法》增加了单病种(如骨移植、肾移植等)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同时明确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互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明确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应缴纳的过渡金按转入地标准执行。

  市劳保局副局长郑玉华表示,新《办法》对于单病种项目医疗费用结算,只要符合规定,病人需要则给予支付,从而解决了过往结算时,由于病患医疗费用所占比例不同,同一病种在不同病患间支付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单病种(项目)结算方式,缓解了患有重大疾病参保人员负担过重的问题,“越是重病越有保障”,张学文解释,收治患重病参保人,因为定额问题,医院往往感觉压力较大,个别医院甚至出现分解住院等问题,造成医、患、保三方矛盾。某些单病种,例如,股骨头的髋关节、膝关节的人工关节置换,医院定额只有9800元,而一例手术费用动辄两三万,其他病种如: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脏搭桥、伽马刀等都是花费甚巨,单病种结算则不将其纳入普通疾病的定额,有利于参保人享受更好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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