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目前没有开通网上医保查询,你可以按以下方法查询梅州医疗保险: 梅州医保卡余额查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 本市所辖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及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水平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管理和使用、统一社保信息系统和业务经办管理规程。 各县(市、区)的基金收支分账核算管理,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从2011年1月1日起,市直、梅江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五华县实行市级统筹,按本办法执行。 (二)第二阶段:兴宁市、梅县、丰顺县按本办法逐步过渡,过渡期为三年,从2014年1月1日起必须纳入市级统筹。 三、保险费征缴 (一)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按所属全部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二)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6.3%、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交8.3%。 职工生育保险:单位0.4%,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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