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下发了《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和落实作了明确规定。 落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我市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市直和各县(市、区)要将2013年度发生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按政策支付到位。 今年,我市严格按照《关于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相关政策。同时,探索建立人社、卫计和民政部门之间 的协调和通报机制,切实缓解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我市严格落实各项调整政策。 一是今年我市城镇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由原来的70元提高到100元,其余由地方政府按照正常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补差,今年起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是将我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按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执行。 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要求,降低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 标准,提高一次性体内置放材料最高限额标准,降低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同时,将血液及血液制品纳入白血病、血友病等血液系统疾病报销范围,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将城镇居民生育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将参保居民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我市还进一步提高了女职工分娩、新生儿抢救等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医疗费用的补贴标准,扩大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